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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分析工(中、初级)职业资格培训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已批准发布的危险化学品相关细则中 “根据《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6号令),化学分析工应取得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核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大专以上分析专业毕业证书”的规定要求。
为了提高北京化工行业各企业自我把关能力和化验员的实际操作业务水平,配合开展的化工产品(农药、燃料、涂料、压缩液化气体、溶解乙炔、化学试剂、有机无机产品、氯碱产品、化肥等产品)换(发)生产许可证工作及农药批准证书换发证工作,使北京的化工产品生产企业、专业检验机构等企(事)业单位的化学分析岗位人员,获得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核发的化学检验工(中级/初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北京化学工业协会与化学工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合作,预举办化学分析工(中、初级)职业资格培训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1、已具有北京化学工业协会及市级以上相关部门颁发的化学检
验工(化验员)资格证书人员。
2、现任化学分析工,本岗位工作2年以上。
3、具有初中(相当初中)及以上学历。
二、培训时间、地点、内容
1、报到时间:待定
2、培训时间:待定
3、培训地点:待定
4、培训内容
(1)化学分析理论(应知部分)
(2)化学分析实际操作方法(应会部分)
三、其他
1、考试合格者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化学分析工资格证书(中级、初级);
2、参加培训人员按报名条件(见附件3)要求填报《化工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见附件2,复印有效),贴1寸证件照片,加盖单位公章,另附1寸证件照片一张,报到时一并交培训班会务处;
3、培训费 :待定
4、为便于安排,请报名人员填报培训回执(见附件1),并于2012年9月30日前报北京化学工业协会。
5、我们将根据报名的人数商定时间、地点、费用。
联系地址:北京市宣武区槐柏树街2号
联系电话:(010)63026148 传 真:63021806
联系人:王宝荣
附件1:培训回执
化学检验工(初级/中级)职业资格培训班回执
附件3:报名条件:
文化程度:初中毕业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 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3) 本职业学徒期满。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 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3)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4) 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级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 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 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并经技能鉴定合格;
4) 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5)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0年以上。 |